金庸状告江南,即将93岁高龄、著作等身的武侠作家金庸,与年轻的畅销书作家江南,原本并无多少交集,日前却因一部《此间的少年》(以下简称“此间”)捆绑在了一起。10月11日,金庸将江南告上法庭,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、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,要求“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停止复制、发行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,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”并公开道歉,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。
金大侠一纸状书告抄袭 “此间”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,用武侠人物的视角记录着自己的青春。该书最初创作于网络,书中借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,主要讲述了乔峰、郭靖、令狐冲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。2002年,该书出版,后又再版三次,影响极大。 虽然“此间”十多年前就出版了,但金大侠一直到十多年后的今天才诉诸于法律,大约也是忍无可忍了。 早在2005年1月26日,在谈到网络原创文学抄袭时,金庸就强调,“文学一定要原创,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,是完全不可以的。你是小孩子,我不来理你,要真理你的话,你已经犯法了。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。”他称,文学作者“做什么事情都要独立思考,不要去抄袭人家。你自己没有独创性就不要写文章了,只好去做其他事情”。此次金大侠一纸状书,将江南告上法庭,也是他公开表示对侵权者的态度。 “此间”究竟有无侵权?那么,“此间”究竟算是抄袭,还是所谓的同人小说? 同人小说(FAN FIC-TION),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、动画、小说、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、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。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。 那么同人小说的权利归于原著作者,还是同人小说作者?在中国,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。但在日本,原作者拥有与第二次作品作者(即同人小说的作者)相同的权利。 江南称最初是为了好玩 在得知自己被起诉侵权的消息后,前天晚上,江南通过个人微博正式发布“关于金庸先生诉《此间的少年》案件的声明”。 声明中,江南称,自己最初使用这些人物名字,“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”。“《此间的少年》是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(创作于15年前),当时我和很多网络作者一样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,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,就是‘娱人娱己’。” 随着“此间”走红,多家出版机构发来邀约。其实对于出版,当时的江南也有过惴惴不安。“最早出版的时候,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,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,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。” 诉讼期间暂停相关开发 “此间”面世后,一共出版了四个版本,如今,“该项目的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,并到期未再续约,相关开发,我也会在诉讼期间全部暂停。” 江南强调,自己并未有侵权的想法,“无论昔日还是今日,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喜爱他的作品。虽然不乏在收到稿费时的沾沾自喜,但落笔的那一刻,想的仅仅是写出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,并未有侵权的想法。” 他在声明中称,作为读者,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,却是在司法层面,情绪非常复杂,“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,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,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。” 据悉,2017年2月16日,此案将开庭公开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