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广州天河区一名租客在洗澡时中毒死亡,其家人要求房东比承担死者身亡的主要责任,并且进行索赔。租客洗澡中毒死亡,房东应该负责并进行赔偿吗?这名租客是如何酿成这次的惨剧的?揭租客洗澡中毒死亡全过程!
租客洗澡中毒死亡酿惨剧
租客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,房东该担责吗?去年3月,广州市天河区一出租屋内,租客彭先生因煤气中毒死于出租屋内。彭先生生于1980年7月,其生前为某咨询公司职工。为了上班方便,2009年7月起,彭先生在天河区长兴路租了一间出租屋。出租屋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显示娥姐为该房屋所有人。事后,彭先生母亲张婆婆认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,导致儿子身亡,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,要求房东承担主要责任,进行赔偿。
2015年3月9日,彭先生被发现死于天河区长兴路出租屋浴室内。根据民警、法医的推断,彭先生死亡时间约为3月6日(被发现之日三天前)。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出具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《鉴定意见书》,确认彭先生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。
租客洗澡中毒死亡酿惨剧
得知儿子死讯,彭先生的母亲张婆婆认为,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。儿子煤气中毒,房东娥姐应负主要责任,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。
法庭上,张婆婆表示,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,未申报和缴纳出租屋综合税,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,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。且该房屋没有通风设施,娥姐提供使用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。上述情况导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。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,存在过错,应对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
房东娥姐则认为自己十分冤枉,娥姐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、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,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。另外,由于彭先生承租后更换了房屋门锁,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后便再没有进入该房屋,对热水器的情况不知情。因此,不存在过错,彭先生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